中国石化齐鲁石化公司《“7+1”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8)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3 业务管理方法、规则、程序

3.3.16 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时,应对作业环境设置照明设

备,确保作业需要的能见度。

3.3.17 30米及以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3.3.18 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重新组织验收。

3.3.19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下同时施工。探伤检测需要使用脚手架时,每次作业前必须由基层单位组织相关方(脚手架搭设单位、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



信息来源: 
2022-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