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3 业务管理方法、规则、程序
3.3.16 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时,应对作业环境设置照明设
备,确保作业需要的能见度。
3.3.17 30米及以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3.3.18 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重新组织验收。
3.3.19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下同时施工。探伤检测需要使用脚手架时,每次作业前必须由基层单位组织相关方(脚手架搭设单位、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