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齐鲁石化公司《“7+1”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7+1”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3.2.2 Ⅰ级、Ⅱ级、Ⅲ级高处作业由基层单位业务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发许可证;Ⅳ级高处作业由基层单位业务分管负责人审核会签,直属单位业务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发许可证。

3.2.3 作业完工后,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在许可证完工验收栏签字。

3.3 作业过程管控

3.3.1 凡患有未控制的高血压、恐高症、癫痫、晕厥及眩晕症、器质性心脏病或各种心律失常、四肢骨关节及运动功能障碍疾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疾患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信息来源: 
202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