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1.5.3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专门或经常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1.5.4 高处作业开票人、监护人、审批人应经安全监督部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
1.5.5 高处作业期间应全程视频监控。
1.5.6 Ⅰ级高处作业实施施工单位现场监护、基层单位巡查监护;Ⅱ级、Ⅲ级、Ⅳ级高处作业由基层单位和施工单位实施作业现场“双监护”。
1.5.7 高处作业应至少提前 1 天预约,紧急抢修、抢险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