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内容解读

  编者的话 3月29日,齐鲁石化召开2021年依法依规治企领导小组暨法治工作会议。会上齐鲁分公司代表、党委书记张绍光强调,要全面依法依规治企,加快建设法治企业,深入推进公司依法依规治企工作。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施行,对“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等突出安全问题作出修改,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条款,对保障公司生产经营依法合规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
  修正案第三条,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入罪范围进一步扩大,“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虽没有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行为,但还是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同等追责。2021年3月1日起,如各单位及车间管理人员明知装置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在隐患未消除之前,仍组织员工或者承包商进行作业,结果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就构成本罪。

  二、修改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犯罪,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
  修正案第四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本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入罪范围进一步扩大,新增条款规定了“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意味着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仅存在现实危险的,也构成本罪。这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有明显区别的,意味着即使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也可能构成本罪。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触犯刑法。
  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将拒不执行重大事故隐患停工停产停业和立即整改等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入刑,将影响深远,涉及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工艺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各个岗位,相关人员绝不可以掉以轻心。

  三、修改了交通肇事罪,增加了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犯罪。
  修正案第二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对交通肇事罪入罪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加“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该行为之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性处罚的,起刑点为3年,即使没有造成任何的实质损失和人员伤亡,也必须要三年起步,导致在实践中不得不大量运用缓刑,实际上不利于真正打击犯罪。此次将该行为定义为交通肇事罪,将有利于打击抢夺方向盘的犯罪,从而保障公共安全。上述行为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定罪处罚。

信息来源: 
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