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预约合同的规定

  关于预约合同,合同法没有涉及。在签订土地、矿产资源出让转让合同及房地产开发转让合同等市场交易中,常常预先签订意向书、预订书或者备忘录,明确双方合作意愿,虽然没有正式签订合同,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也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过去只能依据缔约过失责任要求相对方承担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不能请求赔偿违约金。民法典将预约合同纳入了合同编,明确预约合同的形式及违约责任承担等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明确预约合同的概念
  预约合同的核心义务在于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这是区别于本约合同的本质特征。根据上述条款,预约合同的内容应具备必要的要素,嗣后当事人能据此订立本约合同。预约合同的构成同时应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是预约订立本合同的意思表示;二是构成本合同要约的要求。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作为预约合同的情形,实践中的意向书、备忘录通常不是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的本质为契约,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将来订立本约形成了意思表示的一致。意向书、备忘录只是表明双方存在缔约的意思表示,本身并未就缔约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合意,因此将其排除在预约合同外符合商业实践的需要。
  
违反预约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认预约合同之后,该条进一步明确了在一方违反预约的情况下,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预约义务人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在性质上属违约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是继续签订本约的责任,不同国家对继续履行的态度不尽相同。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能否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要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
  对于违反预约合同承担赔偿损失,该损失的范围有必要予以澄清。当一方当事人怠于按照预约合同规定的义务订立本合同时,他方只能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害,但不能按照预定的本合同内容,请求赔偿其可预期的利益。不过,因预约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其性质属于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预约债务人违反义务,则必将使预约债权人丧失交易机会等不利的损失。因此,法律对这种信赖利益应加以保护。

信息来源: 
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