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同效力一般不涉及第三人,这就是合同相对性原则。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商业交易呈现出频繁性、多样性、关联性的特征,第三人介入合同的情形越来越多。若严守合同相对性规则,将合同的效力局限于合同当事人双方,有时不能平衡各方利益,有碍合同正义、公平的实现。因此,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各国合同法逐渐开始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则,目前已有的突破如债的保全制度、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等都更高效地解决了债的关系中的矛盾。
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也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后产生的制度,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新增规定了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符合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三人决定是否
接受为其设定的利益
第三人利益合同依其功能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以提高效率、简化程序为目的,如甲为履行对乙的赠与合同或履行对乙的其他债务,与其债务人约定,由债务人向乙给付;另一种类型具有生计抚养照顾性质,以为第三人利益的保险合同最为典型,如交通强制保险合同。
在利益第三人合同中,法律推定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符合第三人的利益,或至少不会侵害其权利。合同当事人无权为第三人设定义务,但可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但这毕竟只是法律上的推定,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是否真正符合其利益,第三人是否接受该利益,应当由第三人自己决定。因此,上述条款赋予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权利。第三人接受合同当事人为其设定的利益,只要第三人没有明确反对,就视为其已经接受该利益。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则合同中第三人利益条款不能生效,但合同的其他条款仍在当事人之间生效。
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
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中,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但其可以直接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并有权受领债务人所做出的给付。利益第三人合同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和利益为目的,因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可以请求的内容应当是合同中为其设定的权利和利益,其请求的范围不得超出当事人合同的约定。
第三人可以请求
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没有根据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此处所说的违约责任并未明确具体的责任形式和赔偿范围。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认为,此种损害赔偿应当主要限于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使第三人为接受履行做出准备而遭受的损失。毕竟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没有向债务人支付对价,不能如债权人一样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或在债务人违约时解除合同。因此,其违约请求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仅能够请求债务人承担有限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