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当前社会互联网业务模式的成熟,通过互联网从事各种交易、提供和接受各类服务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新常态,越来越多的用户选择线上模式开展业务,电子合同的应用日益广泛。
电子合同在法律上视为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但不可否认它与传统的书面合同还是有诸多区别的,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引发新的问题。例如,如何确认点击屏幕或敲下键盘的主体是合法有效的主体,如何避免电子合同条款被篡改?电子合同条款被篡改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民法典合同编对电子合同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合同领域的一系列问题提供了框架和指引,与现行合同法相比,更加完善了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明确电子合同视为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民法典再次确认了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属性。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已与纸质合同同等对待。
与传统书面形式相比,电子合同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易改动性。传统合同一般以纸张等有形材料作为载体,而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是无形物,不易发现改动的痕迹。第二,易消失性。电子合同以计算机存储为条件,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的攻击而消失,也可能因为操作不当而导致数据丢失。第三,易复制性。存储在电脑里的原件与打印出来的复印件完全一致。
电子合同符合视为书面形式的条件,既要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又要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完善电子合同订立时间规则
民法典该条明确了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采用意思到达主义,即除另有约定外消费者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电子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依照法律及合同规定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互联网交易场景中,合同成立时间对后续可能的违约责任有重大影响。合同成立意味着消费者和商家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商家应按约提供服务,如不能则构成违约。比如在消费者提交订单成功时,商家如因库存不足等原因而无法按约发货,系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