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

  中国现行婚姻法一直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做出具体规定。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上述司法解释本来是为了防止假离婚真逃债而设立的规则,实践中,却引发了另一个更为严重的后果,那就是让很多未参与债的订立、不知情、未享受债务利益的原债务人配偶一方无端被背负巨债,其中很多是虚假债务和违法债务,这极不公平和不合理。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债务进行了重新限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再是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等,否则不予认定,这就避免出现被负债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签为原则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来确定所负的共同债务。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积极意义。
  民法典在夫妻债务问题上做出调整,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也可以防止假离婚真逃债,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夫妻未共签仍然认定为共债的情形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该条规定了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精神,婚姻作为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对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基于此,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一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引发纷争。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可以有效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

信息来源: 
202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