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格权禁令制度 及时制止侵害

  当下,网络技术、数据科技等新技术得到了空前发展。在网络上发布的侵权信息,即可实现在全球的快速传播,受害人的权益损害后果影响范围更大,弥补损害更困难。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七条对人格权诉前禁令制度做出规定,意义重大。人格权诉前禁令彰显了人格权法独特的损害预防功能,其适用并不以行为人构成侵权为要件,具有独特的适用条件,在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具有独特性。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禁令制度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
  现代社会,互联网受众的无限性和超地域性,使得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具有一种无限放大效应。相关的侵权信息一旦在网上发布,即可在瞬间实现全球范围内传播,如果任其蔓延,受害人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在人格权侵权中,预防比法律救济更为重要。对受害人而言,最有效的救济方式是及时制止、停止侵权信息的传播。
  
禁令制度的预防功能无法替代
  禁令制度不同于现行的停止侵害、诉前保全制度。停止侵害具有制止不法行为的功能,但其更多的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难以真正实现对损害的事先预防。民事诉讼法虽然也规定了诉前禁令制度,但其在性质上是一种诉前保全制度,只能以实体法为依据,而不能以程序法为依据。
  禁令针对的是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侵害行为,针对具有急迫性的损害。而禁令制度则可以在实体结果做出判决之前,在程序法上给予当事人一种临时的救济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与停止侵害制度相比,禁令制度可以使得损害预防的时间更加提前,这种预防功能是停止侵害制度无法代替的。
  
禁令由人民法院做出
  此前,许多当事人对于网络侵权行为被迫寻求有关机关删帖,而且对于此种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纠纷,是否删除相关链接,交由行政机关进行判断,缺乏规范,也不利于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
  该条规定禁令制度,由法院对相关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并及时决定是否发布禁令。人格权保护禁令是为平衡受害人利益与侵权人及社会公众利益而在正当诉讼程序上的一种突破,是司法提前介入的一种表现。法院做出人格权保护禁令的态度会非常谨慎,需要对适用条件及初步证据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既包括程序启动条件的形式审查,也包括是否有证据证明的实质审查。

信息来源: 
202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