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物业服务合同规定

  近年来,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发生的各类纠纷屡见不鲜。针对物业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第二十四章对“物业服务合同”做了明确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上升为独立的典型合同类型,明确了业主与物业服务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于依法规范物业管理行业具有巨大推动作用。
  20世纪末,随着中国居民住房结构的变化和大规模住宅区的出现,建设部于1989年颁布《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之后又相继在1994年发布《建设部关于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2003年推出《物业管理条例》、2007在《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对物业领域的相关问题做了规定。民法典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将以更加权威、更加系统的法律体系取代原有的法律法规,对于依法规范物业管理行业具有巨大推动作用。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禁止物业通过断水停电等方式
催交物业费
  在现实生活中,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最常见纠纷就是物业费纠纷,背后的主要原因是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对等。面对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往往采取断水停电等方式来逼迫业主缴费。民法典从立法层面对此类行为明令禁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可以看出,供电人在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物业服务单位没有对业主进行断电的权力。在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断水停电的情况下,为催缴物业费而断水断电致使业主遭受损失,这属于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形,其行为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物业公司需对服务工作进行
定期公开报告
  现实生活中,原本应当和谐共处的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经常上演着各种争议。一方面,个别业主觉得物业服务不到位,并以此为由不交物业费,或者集体炒掉物业,意图更换物业公司;另一方面,交的物业费都花在哪里、小区广告盈利到底有多少,很多都是一笔糊涂账,业主想知道也无从得知。
  民法典该条规定可以更好地保护业主的知情权,便于业主对物业服务事项予以监督,明确了物业的职责和规范,并且把权利和义务透明公开化;强化了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降低业主做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信息来源: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