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客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近年来,火车上霸座、公交车上攻击司机抢夺方向盘等破坏公共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屡有发生,引发了人民群众极大关注。乘客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霸座等社会问题,不仅是民法调整问题,还可能涉及刑法、行政法调整问题。
  民法典从承运人、旅客的权利义务角度、侵权责任的角度,对旅客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助于通过法律手段整治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现象,确保交通运输秩序和运输安全、保障广大旅客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明确有效客票记载的权利义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送旅客。有效客票是旅客行使权利的凭据,也是旅客与承运人达成客运合同的根据。旅客一旦购票成功,双方都应当遵守。这一规定是对既往通行做法的制度化,使得在处理霸座类事件时有法可依,更能减少、防止这种行为的发生。旅客霸座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道德和法律都不予支持。
  
实名车票丢失补办不再收票款
  对于承运人以往通过收取高额挂失补办费的名义,变相再次收取票款等损害旅客合法权益的情形,该条明确规定,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这一规定有利于明确承运人的责任,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维护旅客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旅客应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明确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做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遇有不能正常运输的特殊情形和重要事由,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民法典“入”车厢,为旅客划出了法律底线,并与其他规则一起成为车厢内的“秩序维护者”,有助于旅客文明乘车,督促旅客依法依规乘坐交通工具,维护广大旅客和司乘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信息来源: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