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淄公通〔2020〕3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要求,依法精准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山东省重大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以及密切接触者,故意传播感染病病原体的,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治疗或强制隔离等措施的;
  二、拒不服从国家工作人员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等通行的;
  三、拒不服从、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控措施,拒不服从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或者所属单位指挥安排,不如实告知重点疫情地区行程及疫情人员接触史,严重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四、编造、散布涉疫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推销商品和服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的;
  六、借疫情防控之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诈骗、抢夺公私财物的;
  七、非法散布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八、谩骂、侮辱、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挂横幅、堵塞大门及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
  九、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对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司法局
  2020年2月2日

 

信息来源: 
20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