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石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淄博市统筹管理后有关医保政策的解读(一)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企业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3]66号)及山东省人社厅、审计厅、财政厅、国资委《关于将企业自行管理的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管理的意见》(鲁人社发〔2014〕9号)文件精神,按照企业社会保险纳入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公司所有参保单位、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于2018年1月1日起纳入淄博市统筹管理,享受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就有关医保政策解读如下:
  一、社保卡启用时间及使用范围
  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参保人员凭社保卡可在淄博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就医购药。         
  医保移交期间因系统切换,公司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金余额未结转到社保卡前,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先由个人现金垫付,2018年1月10日后持小票到原就医购药处刷社保卡退费。
  二、淄博市内门诊及住院就医流程
  1.参保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在淄博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金予以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
  2.根据淄博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市内医院办理入院手续时,需要3日内提供社保卡、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到医院医保结算窗口办理医保联网登记手续。参保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联网结算手续,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自负10%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按规定进行报销。
  三、淄博市外转诊审批及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流程
  1.允许转往市外医院的本市转诊医疗机构
  淄博市中心医院;淄博市第一医院;淄博市妇幼保健院(限妇科、产科、儿科);淄博市精神卫生中心(限精神科);淄博市中医医院(限心血管科、内分泌科、儿科、脾胃病科、肾病科、妇科);淄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限康复科);高青县人民医院(限本县参保人);沂源县人民医院(限本县参保人)。
  2.市外转诊手续办理
  (1)患者需市外转诊时,由市外转诊医疗机构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负责审查转诊病例,并填写《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登记表》。对难以完成救治的危重疑难病症,要重点审查救治记录;对无法确诊的疑难病症,要重点审查检查资料;对经会诊需要转院治疗的病症,要重点审查会诊记录。无救治记录、住院病历、检查资料、会诊记录之一的,严禁办理转诊手续。经审查符合市外转诊条件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盖章后将转诊信息上传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2)因旅游、探亲、出差等原因短期居住外地急诊住院的,须提供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急诊病历、出差公函等相关证明材料,自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淄博市医疗保险事业处齐鲁石化代办处或淄博市医疗保险事业处服务大厅办理转诊备案手续。
  参保人常规转诊需住院前办理转诊备案,突发急诊的在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超期及补办的转诊手续无效。(若是发生外伤住院的,须由主治医师填写外伤备案表,到医疗保险事业处大厅一并办理外伤备案手续)
  (3)因同一病种一年内再次到同一家医疗机构复诊的,可凭上次出院记录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上次办理市外转诊手续的医疗机构医保科直接办理再次转诊手续。(未完待续)

信息来源:齐鲁石化新闻中心
2018-01-03